2018年3月18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生产三氟氯菊酸产品过程
中产生的废水托运至化工园区外处置,该废水经检测含有毒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
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经灌南县人民攻府(灌政复(2018]67号)批准同意、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本决定书送达时即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
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攻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什么是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1、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有哪些: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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